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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

商标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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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

最新驳回通知:“茶 ”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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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8518030号。(引证商标

商标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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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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