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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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