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 言
商标文字检索要素分类是为方便文字商标的事先查询和审查而做的一项基础性工
作 , 针对商标文字部分制定 , 包括汉字 、少数民族文字 、外文 、数字。
2 商标名称
本章所称商标名称供档案显示用 , 用以提示审查员该商标图样的主要内容 , 并非 对商标图样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界定 。 商标名称以便于呼叫为原则 , 仅列出商标图样文 字的主要部分 。商标注册部门各类文书中对商标的表述 , 遵循各类文书的要求。
2.1 商标名称确定原则
三维标志商标的商标名称为 " 三维标志" , 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名称为 " 颜色组 合" , 声音商标的商标名称为 "声音商标" 。其他类型商标的商标名称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商标为纯图形的 , 商标名称为 "图形" 。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组合的 , 图形部分 不写在商标名称里。
(2) 商标含有汉字 、英文字母和数字的 , 商标名称应包括文字的主要部分 (汉字 为对应的简化汉字) , 并按惯常呼叫顺序排列 , 各部分之间可以用空格适当隔开 。 如 "妃丽思 FINEssE" "1 课 3 练" "E心 E意" " 九佳益 9 +1 =?" "Y+x/2" "6o8" "8.1 -9.1 " "W&W's" "9 : 00" 等。
商标为汉字和拼音的 , 若拼音与汉字相对应 , 则拼音不写在商标名称里。
(3) 少数民族文字 (蒙文 、满文 、藏文等) 、非英文文字按图形处理。
(4) 文字艺术化 、 图形化明显的 , 按图形处理 。 自造字 、 非规范汉字 , 按图形 处理。
2.2 商标名称的修改
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审查完毕的 , 商标名称原则上不再修改 , 商标名称存在文字错 误情形的除外。
在本指南制定前按原有标准确定的商标名称 , 不再修改。
3 文字检索分卡基本要求
文字检索分卡分为汉字 、拼音 、英文 、意译 、字头 、数字六种类型 , 可单独划分 , 也可组合划分 o
同一类型的文字 , 其字体 、 大小 、颜色等视觉效果有较大差异的 , 除整体划分一 个检索分卡外 , 显著部分还应分别划分检索分卡 o
同一类型分卡中的文字 , 按惯常顺序排列 o 难以判断惯常顺序的 , 按照从左到右、 从上到下的读写顺序排列 o 若申请人已说明顺序 , 可参照其说明划分 o
4 汉字分卡
商标中含有汉字的 , 应当划分汉字分卡 o 汉字间有特殊字符的 , 划分去掉该字符 的整体汉字分卡 o 汉字分卡必须同时划分与之对应的拼音分卡 o
4.1 多音字
商标中包含多音字的 , 拼音分卡一般应为惯常读音的组合 o
商标图样中已标明读音的 , 按指定读音划分。
商标为含有多音字的常用词组 , 但商标图样中所标明读音与惯常读音不符的 , 除 划分所标明的拼音分卡外 , 还应划分惯常读音的组合。
4.2 非单一顺序排列
(1) 常用固定短语按照固定搭配划分汉字分卡 。
(2) 对于 "斋 、堂 、坊 、厅 、 印" 等特殊用词 , 原则上按照惯常呼叫习惯划分汉 字分卡。
(3) 某些固定的特殊形状 , 如铜钱型设计 , 原则上按照该形状的固定读法划分汉 字分卡。
(4) 无法判断排列顺序的 , 以通顺连贯 、符合习惯 ( 包括现代书写顺序 、传统书 写顺序等) 为原则 , 确定汉字排列顺序 。 实在无法判断的 , 按照从左到右 、从上到下 的读写顺序 , 划分汉字分卡。
4.3 特殊字体
(1) 汉字为行书 、草书 、篆书等书法字体 或是繁体字及其他非常用字体的 应按照对应的简体汉字划分汉字分卡。
(2) 汉字的某一部分艺术化 但能明显识别为汉字的 划分汉字分卡 。 划分时应当注意区分艺术化汉字与自造字。
汉字的某一部分艺术化 , 如剩下的部分为独立汉字 , 也应当划分汉字分卡。
(3) 商标含有自造字的 自造字部分视为图形 不划分汉字分卡。
(4) 商标含有日文的 , 日文部分视为图形 , 不划分汉字分卡 。下例中 , "凳" 为日 本汉字。
5 拼音分卡
商标图样上有英文字母且符合拼音规则的 , 应当划分拼音分卡 。 拼音分卡中只能
出现大写英文字母和空格。
(1) 纯拼音商标 , 或是商标拼音部分与汉字部分不一致的 , 除划分拼音分卡外 , 还应划分英文分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