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 言
依据 《商标法》 第四条 、第二十二条 ,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 对其商品或者服 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 应当申请商标注册 。 提出注册申请时 ,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 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 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 标为商品商标 , 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 由商标注册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国作为尼斯联盟成员国 , 采用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 尼斯分 类) 。商标注册部门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 , 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 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 制定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2 商品和服务分类概述
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 45 个大类 , 其中商品为第 1 类至第 34 类 , 共 34 个类别; 服务为第 35 类至第 45 类 , 共 11 个类别。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依据尼斯分类制定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 45 个 类别项下含有类别标题 、类别注释 、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 类别标题指出了归人本类 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类别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及不包括哪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作了说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所列出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为标准名称。
尼斯分类每年修订一次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随之予以调整 。 申请人应当依 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进行申报 。 例如: 申请日 为 2021 年的商标注册申请 , 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1 文 本 , 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对应的尼斯分类版本。
尼斯分类修订时 , 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和可接受性进行调整 。 申请人 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 例如: 2017 年尼斯 分类将 "药皂" 由第 3 类移人第 5 类 , 如果申请人 2016 年在第 5 类申请 " 药皂" 、 或 是 2017 年在第 3 类申请 "药皂" , 都将被要求予以改正。
3 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原则
(1) 在商标注册时应当依据尼斯分类进行申报。
(2) 申请人既可以申报标准名称 , 也可以申报未列人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 申请人在申报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上没有的商品和 服务项目时 , 应根据类别标题 、类别注释 , 比照标准名称申报类别。
例如 , 坚果壳制工艺品 。根据类别标题 , "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 、 角 、鲸骨或珍珠
母" 属于第 20 类 , 类别注释中说明第 20 类 " 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 , 由木 、 软木、 苇 、藤 、柳条 、角 、骨 、象牙 、鲸骨 、 贝壳 、琥珀 、珍珠母 、 海泡石以及这些材料的 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 , "木 、蜡 、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 为第 20 类的标准名 称 。 比照上述内容 , "坚果壳制工艺品" 应申报在第20 类。
又如 , 基因筛查服务 。根据类别标题 ,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
务" 属于第42 类 , 类别注释中说明第 42 类尤其包括 " 为医务目的所做的科学研究服 务"; "医疗服务" 属于第44 类 , 类别注释中说明第 44 类尤其包括 " 医疗诊所服务和 由医学实验室提供的 、用于诊断和治疗的医学分析服务 。 例如: x光检查和取血样" 。 基因筛查可以广泛用于科学研究和医学治疗 , 因此 " 基因筛查 (为科学研究目的)" 应申报在第42 类 , "基因筛查 (为医疗目的)" 应申报在第44 类。
(3) 根据类别标题 、类别注释 , 比照标准名称仍无法分类的 , 按照商品和服务分 类原则申报。
4 商品和服务分类原则
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分类时 , 一般遵照下列原则。
4.1 商品分类原则
(1) 商品为制成品 , 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 , 手套类商品 , 应依据具体产品的功能 、用途进行分类 。 " 手套 (服装)" 属 于服装 , 应申报在第 25 类 ; "防事故用手套" 属于救护器具 , 应申报在第 9 类 ; " 医用 手套" 属于医疗用辅助器具 , 应申报在第 10 类 ; " 绝缘手套" 属于绝缘用品 , 应申报 在第 17 类 ; "家务手套" 属于家务用具 , 应申报在第 21 类 ; " 竟技手套" 属于体育和 运动用品 , 应申报在第 28 类 。 " 一次性手套" 为不规范名称 , 因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 并不明确 , 例如 , "医用一次性手套" 应申报在第 10 类; "家务用一次性手套" 应申报 在第 21 类。
(2) 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 , 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 , "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 , 主要功能是电子发声装置 , 应申报在第 9 类 ; "带电子发声装置的图书" , 主要功能是图书 , 应申报在第 16 类。
(3) 商品为原料 、未加工品或半成品 , 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 , 根据类别标题 , "金属建筑材料" 属于第6 类 , 那么 "建筑用金属衬板" 应
申报在第6 类 。 同理 , "金属制人工鱼礁" 是由金属材料制成 , 应申报在第6 类。
(4) 商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 , 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 , 原则上按其 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 , "牛奶饮料 (以牛奶为主)" 应按牛奶申报在第 29 类 ; "加奶咖啡饮料" 的 本质仍是咖啡饮料 , 应申报在第30 类。
(5) 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 , 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 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
例如 , "电话机听筒" 是构成 "电话机" 的一部分 , 应申报在第 9 类。
(6) 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 , 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此处的 "用于" , 是指专门用于 , 即该专门容器为盛放该商品进行了专门的设计 , 具有特殊的形状和样式。
例如 , "专用化妆包" 为盛放化妆用具进行了专门的设计 , 应申报在第 21 类 ; " 非 专用化妆包" 应申报在第 18 类。
4.2 服务分类原则
比照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所列标准名称 , 依据服务所属的行业 , 并结合服 务的目的 、 内容 、方式 、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 , "广告片制作" 属于广告类服务 , 应申报在第 35 类 ; "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
作" 属于娱乐类服务 , 应申报在第 41 类 ; 但 " 制作电视购物节目" 属于广告类服务 , 应申报在第 35 类。
出租服务 、咨询服务 、特许经营服务可依据以下原则分类:
(1) 出租服务 , 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 "出租电话机" 实现的是通讯服务 , 应申报在第 38 类 ; 租赁服务与出租服 务相似 , 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 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 , 属于第36 类。
(2) 提供建议 、信息或咨询的服务 , 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
别 。 以电子方式 (如电话 、计算机网络) 提供建议 、 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 分类。
例如: "运输信息" 应申报在第 39 类 , 与运输服务归人同一类别; "金融咨询" 应 申报在第36 类 , 与金融服务归人同一类别; "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 与 "金融信息" 的分类相同 , 应申报在第36 类。
(3) 特许经营的服务 , 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应申报在第 35 类 , 与特许人所提供的商业管理服 务归人同一类别。
5 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 , 应首先考虑使用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已列出的 标准名称 。在申报时 , 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 即 《 类似商品和服
务区分表》 中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 , 不可填写类别号 、类别标题 、类别注释 、类似群号、 类似群名称 、项目编号。
申请人也可选择商标注册部门公布的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以外可接受商品 和服务项目名称 。 申请人在使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的标准名称以及 《 类似 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以外可接受名称时 , 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 《 类 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版本进行申报 , 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 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 , 还可申报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以外的其他商品和 服务项目名称 , 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版本分类原则。
(2) 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准确的表述 。 该名称应 足以使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分 。 应避免使用含混 不清 、过于宽泛 、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或易产生误认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
以计算机相关产品为例 , " 计算机硬件, 属于第 9 类 , " 计算机硬件安装 、维护和 修理, 属于第 37 类 , "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 属于第 42 类 ; " 计算机软件 (已 录制), 属于第 9 类 , "计算机软件安装, "计算机软件设计, 属于第 42 类 。 如果申请 人申报 "计算机系统安装, , 则可能包括计算机硬件安装和计算机软件安装 , 而两类安 装服务分别属于尼斯分类不同类别 , 因此该申报名称不规范 。 如果申请人申报 " 计算 机操作系统安装, , 则属于可以接受的规范名称。
(3) 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标点符号用法及社 会公众语言习惯 , 应使用规范简体汉字表述 , 不得出现错别字及繁体字。
(4) 申请人可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说明 。该说明材料仅为对商品或者服 务项目的补充解释说明 , 并非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组成部分 。 即使申请人附送了对 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材料 , 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也应符合上述所有申报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