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禁止经销下列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 品条码的商品;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承担法律责任,会被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同时经销者应停止销售这些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为严格履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销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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