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之日起,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注销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商品条码。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另: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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