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
条码被核准注册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以下情形下,已注册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
一、绝对无效理由(任何人任何时间均可申请)
- 违反禁注条款:使用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红十字等(《商标法》第十条);
- 缺乏显著性:条码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描述商品质量、功能等(第十一条)——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除外;
- 三维标志限制:条码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等(第十二条);
- 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使用证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注册。
二、相对无效理由(需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5年内)
- 侵犯在先商标权:与在先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限制);
- 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被代表的商标;
- 侵犯其他在先权利: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 不正当手段抢注: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无效宣告的后果
条码被宣告无效后,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已作出并执行的侵权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已履行的条码转让或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致电 400-888-0951 咨询您的商标是否存在无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