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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简单说:如果您注册了商标但连续三年没有实际使用,别人就可以申请撤销您的商标。
撤三制度是为了清理"僵尸商标"——那些被注册后不投入使用的商标占用了宝贵的商标资源,阻碍了真正有使用需求的后来者。同时也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
以下方式可证明商标在"使用"(需保留证据):
如果收到撤三通知,您需要:
致电 400-888-0951,我们帮您整理和提交撤三答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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