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名称禁止注册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下类型的名称禁止注册为商标:
一、绝对禁止条款(第十条)
- 国家标志类: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外国及国际组织标志: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官方标志: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红十字/红新月: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民族歧视及欺骗性: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二、缺乏显著性条款(第十一条)
- 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描述性词汇: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条码注册。
三、三维标志限制(第十二条)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三维商标。
建议在条码注册阶段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和近似查询,从源头规避驳回风险。致电 400-888-0951 免费咨询专业商标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