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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门店安全手册

2023/7/15 22: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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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饭店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饭店及全体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工作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五大行业安全管理法规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饭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汇编成册。

一、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饭店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二、饭店主要领导人和饭店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三、饭店各部室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四、饭店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五、饭店领导人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饭店年度工作计划,支持、督促饭店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

1.安全生产小组构成

饭店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经理为副组长、各部室经理(领导)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统筹、协调、指导饭店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

2.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3.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各主要职责

⑴领导小组组长由饭店经理担任,主要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管理工作,为饭店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负责处理部门领导违规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

⑵小组副组长由饭店前厅经理或厨师长担任,主要负责饭店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定、督促检查并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实施管理。代表职工负责对饭店整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保护职工的正当利益要求。

⑶小组成员主要由前厅主管和副厨师长组成,负责落实执行各项生产安全制度。

① 组长,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巡视,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开展有益的宣传教育活动。

② 副组长,主要负责总经理安全生产小组相关事务、人力资源、员工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相关事宜。

③ 组员,主要负责发生问题的处理,负责对员工、客户安全宣传工作。

④ 组员饭店安全巡查工作。协助饭店消防安全制度及措施的落实与实施。协助饭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协助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问题。纠正督导员工的不良习惯及违章操作行为,树立良好形象。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成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编制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成员:

2.专职管理部门及成员职责

⑴安全生产小组是饭店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⑵负责对饭店全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整改意见。负责做好饭店消防,中、监控设施的养护工作,保证灵敏可靠有效,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更换,确保24小时正常运转。

⑶负责饭店整体保卫工作,妥善处理现场的突发事件,摸清职工的底数,加强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

⑷负责饭店全体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对机动车司机按照规定认真管理,确保全年不出现交通重大事故。

⑸负责饭店做好对周边及停车场的管理协调工作,保持饭店周边良好的交通秩序。

⑹负责饭店整体环境卫生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⑺负责饭店设施设备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处理,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⑻负责对饭店现场巡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报上级领导部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保证饭店、顾客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饭店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内容。特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各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


二、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饭店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饭店总经理是饭店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饭店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在饭店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并抓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颁发饭店统一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3.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整体工作议程,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并与经营、管理等工作同步进行,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5.审定本饭店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饭店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6.每月组织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保证设备设施、安全装备、消防器材等处于完好状态。

7.组织制定并实施饭店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饭店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二)前厅饭店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前厅饭店经理对饭店总经理负责,对饭店主管经营副总经理及饭店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在所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并抓好以下工作: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及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

3.负责所属部位的安全防火管理。

4.解决处理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遇有突发事件,应在处理的同时立即报告,服从领导的指挥、调遣,参与抢险救援等处置行动,并保护现场。

5.掌握相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问题,负责疏散、集中、清点、安抚顾客。

6.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职业及事故防范教育,现场自救互救教育和考核。

7.定期召开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门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三)厨师长岗位职责

1. 全面负责厨房内部管理及烹调制作工作,保证烹饪制作过程高效率、高质量。

2. 制定本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内部管理。

3. 制定年度、月度的营业计划,领导全体员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

4. 分析年度、月度经营状况,严抓陈本,推广食品销售,根据季节性市场变化制定促销计划,编制菜单。

5. 控制食品标准,正确掌握毛利率,加强物料管理,降低费用增加赢利率。

6. 抓好食品卫生和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餐饮各项卫生制度,加强消防培训,提高员工卫生、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各部位的安全。

7. 积极联系各部门,配合各部门工作,督导员工养成互帮互助的作风,为企业的整 体建设做出贡献。

8. 经常性的检查设备,设施的保养与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并合理使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9. 抓好员工队伍的整体建设,熟练掌握员工的思想状况,工作表现及业务水平,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持之以恒的培训、考核和选拔人才,组织各种活动,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强集体凝聚力。

(四)专业人员/技术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饭店专业人员/技术工人对本部门经理负责,对本部门领导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负有直接落实责任,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并抓好以下工作:

1.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设施设备、物料用品负责。

2.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向一切违章作业的现象做斗争。

3.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用品的安全、整洁,不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该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用品,正确使用保护用品。

4.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5.及时反映、处理隐患,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6.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操作、违规指挥。

(五)夜间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夜间值班人员对饭店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负有直接落实责任,在值班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夜间值班时间为晚21:00至次日8:00。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2.每天饭店工作(营业)终止后,及时对饭店(营业)现场进行清理、封场,按时对饭店内部和外围进行巡视检查。按时开启、关闭内部各类出口大门。

3.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夜间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并向上一级领导进行汇报,并做好记录。

4.及时发现、制止现场各种治安纠纷,接报案时应问明情况,认真登记,并妥善处理。

5.关门期间对抓获或群众扭送的嫌疑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并做好相关材料。禁止打骂、侮辱嫌疑人。

6.接到报警信号,及时会同中、信息采集值班人员携带应急包进行查点。

7.熟悉掌握处置各类意外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值班期间一旦发生情况,按照预案正确处置,并及时上报饭店领导,做好记录。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各门岗保安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各门岗保安人员对本部门经理负责,对本部门经理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负有直接落实责任,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并抓好以下工作:

1.维护区域内正常治安秩序,保护区域内公共设施的完好。

2.劝阻衣冠不整、精神病患者进入饭店。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宠物进入饭店。

4.禁止北门消防通道停车或堆物。

5.发现可疑人、可疑物及时上报,并做相应处理。

6.遇有突发事件按突发事件预案执行。

7.做好车辆疏导工作。

(七)服务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饭店服务人员对本部门领导负责,对部门经理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负有直接落实的责任,在服务台内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并落实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饭店安全生产责任制,学习饭店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 负责服务台工作范围内设备设施操作程序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消除或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熟知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及紧急撤离路线,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协助人员抢救和撤离,减少事故损失。

4.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胸卡,会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具和消防器材。

八)厨师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遵守厨房的安全防火,安全卫生制度,防止烹饪期间发生火灾。

3.进入岗位,先检查岗位灶具是否安全,点燃燃气时必须遵守用火(气)规则。

4.严格遵守厨房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5.熟练使用灭火器(毯)。

6.离开岗位要关火,断气。

7.遇有火灾和险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九)保洁班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分管区域内卫生清扫工作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安全。

2.负责检查工具的使用状态,发现损坏、丢失等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清理垃圾,补充各类服务用品。清洁工具、用品下班后应收回指定处,交接工作柜钥匙。

4.发现可疑物品或客人遗留物品应当马上报告并做好登记。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要求

1.每季度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饭店经理、前厅经理、厨师长,逐级进行考核,下到每名员工。

2.考核内容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操作规程等为要求。

3.考核方法以口试、笔试等,考核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下为不合格。

4.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尽职到位,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的,饭店将提出批评或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考核结果通报饭店全体员工。

第四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素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营造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使饭店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五大行业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结合饭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和要求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是饭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各级管理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常抓不懈。

(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部门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部门应按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五)凡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首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部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教育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八)部门管理人员应当教育和督促所属员工严格执行饭店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九)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组织机构由饭店物业和安全生产小组共同负责。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工作职能:

饭店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新入职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负责饭店各级管理人员每年一次的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对部门级、岗位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并填写培训记录表留存备查。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一)国家、地方各级政府、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

(二)饭店及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必备的安全防护常识;

(三)岗位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急预案、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及安全撤离路线;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对象及时间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对象是饭店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在岗员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新入职员工。

1.饭店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新入职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4.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教材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5.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由饭店安全生产小组,到指定的专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课时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间。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方法和形式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课堂讲授、视听教学、案例分析、现场培训、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

具体形式有:

1.课堂讲授:培训员根据培训要求准备授课讲义和试卷,对所授内容进行讲解,受训人员对培训内容作笔记备考。

2.视听教学:利用多媒体、音像制品等对受训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直观教学效果。

3.案例分析:通过对高层建筑、同行业或单位内部及大型酒店以往发生事故或工伤案例的分析,剖析原因、查找根源、传授应对措施,提高受训人员应变处理能力。

4.现场培训:结合岗位工作特点组织现场培训,边学边练,使受训人员达到岗位工作要求并熟知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考核

1.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应进行培训后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2.考核采用试卷答题、口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评等方式进行,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安排上岗工作,考核不达标的需进行再次培训考核,直至达标为止。经二次以上培训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管理

1.饭店安全生产小组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各部门实际工作情况,编制当年度饭店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确定每次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及内容。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记录以及收集各部门安全生产培训的反馈信息。

2.饭店安全生产小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培训要求,负责培训时间及培训场地、教具、设备的安排工作;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据特种作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由指定的专门培训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注册档案及相关信息;

4.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分数满70分为及格,考试合格后方可配发胸卡上岗。

5.安全生产小组结合每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及岗位操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考试不合格的将开具提示单,三天后进行重新考试,如复考不合格将给予五十元罚款。

第二节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为建立饭店良好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环境,切实做好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和饭店的安全正常工作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组织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各级安全生产检查人员职责

1.饭店安全生产检查小组职责:负责布置和组织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工作;督促并落实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饭店安全生产状况,负责组织下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

2.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人员职责:负责组织部门管理范围内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日常性安全巡视检查工作;及时向饭店安全负责人呈报本部门安全状况和作业人员操作情况;根据部门安全生产状况,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建议。

3.部门下属管理人员安全检查职责:负责本部门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工作的组织及落实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安全巡视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实施隐患整改工作;定期检查作业人员的岗位安全操作情况,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反馈部门安全生产情况;呈报安全技术改进措施建议。

4.岗位作业人员安全检查职责:负责每日本岗位工作过程中各阶段的安全巡视检查工作;依据工作计划完成重大活动前、节假日前以及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

   5饭店内由安全检查小组成员负责每日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停止后的三次检查和营业中的每两小时一次巡查。

三、安全生产检查场所及部位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要求,确定饭店安全生产检查场所及部位如下:

1.饭店的经营场所,包括吧台、大厅、地下室、包间、后厨。

2.饭店财务、消防室,配电室、维修班、等重点要害部位。

3.饭店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地下空间。

4.保安队人员宿舍。

四、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要求,确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如下:

(一)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部门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等的制定情况;

(二)各部门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及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情况;

(三)饭店营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情况;

(四)消防室配备的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安全疏散门以及各类钥匙安全管理和使用登记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检查方式及要求

1.经常性安全检查

各级管理人员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所属辖区设施设备及人员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饭店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各部门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各小组每天进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每天不少于二次,安全检查及安全巡视应填写安全检查记录。

2.定期安全检查

每月由饭店安全生产小组牵头组织,饭店领导带队,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参加,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结合检查结果进行考评。定期安全检查前,各部门应先期进行安全自查,使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各级人员安全意识。

3.综合安全检查

结合饭店经营工作情况对各部门岗位操作、消防、内保、交通等安全项目进行综合性联合检查,考察各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防范能力及管理水准,促进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4.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专项安全检查

针对各类重大活动,对饭店(营业)现场各部位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有无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不定期安全检查

在安全设备设施投入运行或停运前、设备检修保养后、新安装设施设备竣工以及设备试运行时,进行必须的安全检查,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6. 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小组应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保养,保证设备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所有维护、保养、检测工作应做好相应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六、安全生产检查结果的处理

各类检查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记录表和检查档案,其内容包括参检人员、受检部门、检查项目、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检查时间及双方负责人签字等。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安全职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进行整改后的复查,复查记录包括整改措施和整改验收情况。对于非饭店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有关监查部门报告。

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辅助手段,消除事故隐患,防微杜渐,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杜绝各类责任事故发生,保障饭店正常经营和全体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才是安全生产最终目的。饭店全体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适用于饭店各部室及全体从业人员。本制度与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等专项安全检查制度冲突的条款,以专项安全检查制度为准。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附件之一,解释权在饭店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小组)。

第三节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高、低压维修的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具;

(二)操作时应和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

(三)停电后、维修前应先用试电器在被检处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维修;

(四)停电维修时应在电源处悬挂明显标识牌;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摘下标识牌;

(五)维修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六)需要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传递工具时应用专用绳子传递,不得向上或向下抛递工具;

(七)需高压断电才能维修的设备,需填写工作票给高压电工班,待同意并断电后,经验电、挂地线后方可操作。维修完毕要清点工具、人员、拆地线,重新检查所修设备确无漏修点,然后通知高压电工班恢复送电。

(八)低压维修电工应正确使用电工专用仪表和工具,并应每季检查;

(九)每季检查和保养用电设备,发现情况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向有关领导及时汇报。

(十)维修完毕后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

二、高、低压维修电工巡检维修保养制度

(一)每班应认真巡视,检查责任区内的开关、配电箱、插座及柜台导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二)每班应检查日光灯、镇流器、射灯与货物的安全距离,检查导线是否破损移位,线路是否超负荷用电。

(三)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做到坏灯修复不超过当班,坏闸修复不超过8小时,影响销售的故障随时修理。

(四)按巡视线路认真检查,该看到的应看到,该摸到的应摸到,该听到的应听到,该嗅到的应嗅到,及时发现隐患,及时修复。

(五)每半年检查一次配电箱,主要内容:检查三相电流是否平衡;各电接点是否可靠;标示与线路是否相符;电容器工作是否正常;钟控时间是否准确;开关接触器触头是否良好;检查完毕及时修复,并做好记录。

(六)电工巡查或工作应在值班室门上挂牌标明去向楼层,以便有事联系,非特殊情况要有人值班。

三、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醒目、干燥和取用方便的地方。

(二)消防器材实行“定人、定位、定岗、定责”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清洁有效。

(三)消防器材只能用于火灾扑救,严禁任何人私自动用或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违者除赔偿器材损失外,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消防器材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除照价赔偿外,另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消防器材用于火灾扑救后,应及时更换。因长期使用造成损坏的,由所物管部书面报饭店,经审核实后,予以更换补充。

四、摄像信息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一)饭店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保存时间为1周,需要备档资料应于1周内备档。

(二)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由安全生产小组领导批准,信息采集值班人员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信息采集安全保密制度

(一)信息采集值班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饭店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饭店许可,饭店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六)对涉及饭店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六、信息采集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一)信息采集人员要定期对监控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小组领导。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安全生产小组安排厂家人员定期检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信息采集。

(四)严禁带零食进入信息采集,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七、消防室防火安全制度

(一)熟练掌握信息采集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按照规程操作,发现设备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记录,并报告维修人员。

(二)发现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异常要及时反映给维修人员并协助维修人员解决不得擅自停用。

(三)接到报警,值班人员立即到现场查看,做到及时准确,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好记录。

(四)信息采集员在当班时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

(五)信息采集员应根据他人提供的情况及从屏幕中观察到的可疑情况,进行定时、定位、定人及时录像,并做好记录。对电话报案及发现刑案、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等应迅速按照程序上报处理。

(六)信息采集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其他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来信息采集的人员也应作好登记。

(七)信息采集所监控范围及摄像监视头的开关时间均属保密,严禁外传,更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监控情况。

(八)信息采集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对异常可疑情况作好记录并录像。

(九)重点要害部门的备用钥匙,动用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做好签字登记和收回工作。

(十)信息采集员应爱护使用的设备,以延长机器的使用寿命,不得擅自拆装设备。

(十一)在当班时主动做好信息采集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整洁。严禁在信息采集吸烟。

(十二)信息采集员上下班时,要严格执行交接规定。

(十三)信息采集员应按时上下班,当值时不准睡觉,不得擅离岗位。

(十四)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程序,禁止调整改动工控计算机系统严禁在正常操作外,私自拆卸设备设施。

八、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二)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酒精)。

(三)应定期打扫库房卫生,物品码放应整齐有序。

(四)库房内应配备消防器材。

九、消防喷淋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喷淋泵房作为饭店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该区域、操作消防喷淋设备。  

(二)消防喷淋泵房的日常维护工作由饭店店总经理统一管理实施。

(三)保持消防喷淋泵房的卫生整洁,定期安排专人清扫,泵房内禁止存放无关物品。

(四)保证喷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安排专人对喷淋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牢记消防安全重要性,熟悉消防设备位置,如进水阀、出水阀是否处于常开位置等。

(六)熟悉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卸、修理喷淋设备,检修时须由饭店物管部人员陪同进行。

(七)实行工作票制度,施工前到物管部开具工作票,按工作票要求进行施工。

(八)泵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使用电气焊时提前办理动火证,并准备好灭火设备,保持室内干燥、整洁。

(九) 泵房内的消防器材、通讯设备、排水设备设专人管理,负责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建立巡查制度,密切注意各类阀门、水表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排除故障并上报领导。  

(十)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消防测试和末端放水测试,检查消防泵的手动和联动起泵情况。

十、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根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燃气设施的主管单位和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管理,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工作,要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燃气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三)燃气场所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四)使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蒸箱、燃气灶、茶炉在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发现燃气泄露要迅速切断气源总开关,及时采取通风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下班前关闭总截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五)对燃气设施,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每周用肥皂液等对接头处进行检漏;对使用的软管到规定的时间和发现变硬开裂时都要及时更换。

(六)对燃气灶具等设施,每季度要检查维护一次,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情况写入防火档案。

(七)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八)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管道燃气表房、厨房、茶炉房等使用燃气的地方,必须安装气体泄露检测设备。使用燃气场所安装电器设备必须在断气情况下,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及附近施工要严格消防报批手续,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及附近施工要严格消防报批手续,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九)天然气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报公司消防主管部门,并存入本单位防火档案。

(十)违反本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泄露、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四节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监督管理,保障饭店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饭店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饭店为岗位作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工作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二、饭店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原则

饭店范围内凡潜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人员,依据《职业病

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有关规定,都应当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饭店应按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饭店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要求

(一)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及保管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部门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1.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采购时须验证供货商资质及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有效期限、防护类别、防护等级等规定项目,禁止采购不符合标准或超期的劳动防护用品。

2.验收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及要求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验收须经饭店物管部人员检查验收。

3.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入库保管,按存储要求摆放,定期进行检查,尽量不积压储存,避免因失职造成劳动防护用品失效、霉变或损坏。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按规定的配发标准、岗位工种进行,发放应履行签字手续。不得超范围发放,如需增加发放范围,应经饭店××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5.回收或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转销给收废品人员。

(二) 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个人的使用和保管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2.结合本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合理提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请求或建议,呈报部门领导。

(三)对所配备的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扔放或不按规定穿戴。

第五节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加强饭店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提高岗位员工安全作业的自觉性,保障饭店正常经营工作秩序,保证顾客和从业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以“倡导安全、惩罚违章”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要求,确定饭店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如下:

1.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2.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及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操作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无安全隐患问题;

3.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及职责情况;

(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情况;部门安全生产环境(安全警示标志、防护用品配备、仓储安全距离、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情况;

(3)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和消防器材、安全疏散门、钥匙安全管理等情况;

(4)出租场所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及安全管理情况;

(5)部门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工伤事故等。

4.安全生产考核方法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饭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全年各类安全检查及记录情况,参照上述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各层级人员及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依据饭店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标准,给予责任人及部门相应奖惩。

三、安全生产奖励条件和惩罚依据

(一) 奖励等级及条件

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评选安全之星(或安全先进班组)、授予饭店安全生产者(或安全管理先进部门)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1.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1)严格遵守饭店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模范执行劳动纪律,有突出事例,表现优异者。

(2)在设备改造、技术革新、劳动保护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对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3)在安全巡视、设备检修等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饭店和顾客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4)敢于抵制违章指令,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照章办事,避免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者。

(5)在消防、内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迹突出者。

2.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或班组,根据安全管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1)贯彻落实饭店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到位,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作业人员操作规范,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工伤事故的。

(2)全年各类安全检查评比中成绩优异的。

(3)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使饭店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消防、内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迹突出的。

(二)惩罚依据

惩罚分为:警告、通报离岗、解除合同。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被警告者扣罚50元,被通报离岗者扣罚500元。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且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者。

(2)违章作业不听劝阻者。

(3)无《特种设备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者。

(4)擅自移动、动用消防器材改作他用者。

(5)发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者。

(6)值班脱岗或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责者。

(7)安全管理渎职者。

(8)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一般行为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离岗处罚

(1)违反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且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者。

(2)违章作业引发工伤者。

(3)造成安全设施设备损坏者。

(4)受到第二次警告者。

(5)被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通报者。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除合同或除名处罚

(1)违反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且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者。

(2)因失职造成饭店正常经营管理严重损失者。

(3)离岗培训后重新上岗累犯前款者。

4.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工作原则,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部门及相应责任人,取消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程序

1.饭店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小组依据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填写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记录表,送交饭店领导审批。

2.经饭店领导审批后填写奖罚金额通知书,送人力资源执行。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辅助手段。安全生产惩罚不是目的,消除隐患,防微杜渐,提高员工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促进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饭店正常经营秩序,保证顾客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才是饭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望各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第六节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饭店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控制,在全面掌控工伤事故的同时,及时有效应对及控制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饭店正常工作(经营)秩序,保证饭店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它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要求,结合饭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及处理组织机构及各自职责

事故报告及处理领导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总体指挥协调工作。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人员伤亡及事故损失程度控制在最低限度。监督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及时审阅事故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监察部门。依据事故产生原因及后果,组织对事故的总结及对事故责任人和所在部门的处理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及程序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时间、地点、事故(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2.一般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一般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

(一)部门负责人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饭店店总经理。

(二)店总经理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事故分析结论上报饭店领导审阅,同时提出工伤审核意见,报安全生产小组办理工伤申报事宜。安全生产小组在未得到店总经理审核意见前不得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3.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一)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饭店领导。

(二)相关责任人根据饭店领导指示,立即总公司报告。

(三)按程序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协助集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人员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安全责任。

三、组织抢救的措施

按照饭店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实施救援工作。各部门分工负责,对事故现场人员及财产进行抢救,减少事故损失,降低事故影响。

(一)通信联络组负责事故各类信息的采集、分析、汇总,提交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督促检查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事故应急系统的畅通。

(二)伤员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在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来之前,对伤者实施止血、包扎、固定等应急抢救。同时负责指导抢救现场受伤人员等组织协调工作。

(三)排险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供电系统、机械设备及事故现场周边设备设施的控制、救险、隔离和防护等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

(四)交通疏散组负责事故现场救援车辆、物资、器械、防护用品及伤重人员的紧急运送,应急救援及相关资金储备,抢险救护器材急购等工作。

四、事故现场保护

由安全生产小组及保安人员组成安全警戒线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安全警戒、区域封闭、隔离疏散无关人员和保护事故现场等工作。未经事故调查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生产事故的调查

(一)一般工伤事故自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结束事故调查并做出事故结论,事故结论书送交饭店领导审阅。

(二)伤亡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应结束事故调查并做出事故结论,事故结论书由事故调查人员送达饭店领导签收。

(三)发生事故部门人员应配合事故调查人员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需的调查材料。

(四)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人员的直接参与下进行。

(五)通过事故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经过,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

六、事故总结及责任人的处理

依据伤亡事故调查人员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饭店负责对事故的处理。

(一)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饭店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据《北京饭店饭店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条款,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轻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

1.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调查、处理伤亡事故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3.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日。事故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三)事故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 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⑵ 凡因错误指挥、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安全管理混乱、发包合同中没有安全管理内容、设施设备未按时检修或设备隐患未及时消除、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新(改、扩)建项目未与主体工程“五同时”等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⑶ 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不报告又未采取必要措施、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等导致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⑷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一般采用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触犯法律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第七节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饭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设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第四周的周一举行,由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负责召集,总结季度工作,布置下季度任务,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2.饭店安全生产例会每月不少于两次(一般设于每月第二周周一和第四周周一举行),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听取各分管主管汇报近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情况,并讨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

3.各级安全生产例会必须专备会议记录簿,认真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

第八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商业零售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五大行业法规规定要求,为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安全方针,切实把预防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到实处,强化岗位安全责任,确保饭店财产和人员安全,经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特制定本制度。

1.预防与排查

⑴岗位安全责任

各部室经理为本部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落实岗位职责中的安全责任要求,确保各种工作的安全,保证每一位员工的安全。

⑵安全大检查

定期(每月25号)或不定期,安全生产小组组织前厅、后厨、保安队等部门对饭店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各部门每月应对本部门安全隐患进行自我排查。

⑶日巡查

安保队每天应对各检修现场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到相关部门或个人,检查记录存档备案。必要时由安全生产小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 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1)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是否有裸露和老化损坏现象,是否安装了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等;

(2)疏散通道挤占、堆放杂物现象;

(3)消防设备设施维护(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消防标识等)状况;

(4)库房、机房管理;

(5)应急广播系统;

(6)违章操作(电工未持证上岗);

3.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相关部门或具体负责人,立即排除。

(2)特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或全部停业或停工、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采取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防范措施,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4)所有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毕后,要进行复查验收。

4.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1)根据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

(3)对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或具体负责人限期消除。

(4)各部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负责解决;主管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饭店第一责任人,召开专题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安全生产小组要根据各自主管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备案登记制度。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并保留三年以上。

(6) 安全生产小组要根据各自主管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汇总,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发生的问题,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节 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

一、财务安全管理制度

(一)财务部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1. 财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治安防范工作,制定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到人,应同财务人员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

2. 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三铁一器一铃一台”齐备。

3. 设置“非本部人员严禁入内”标志,设置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财务人员要会报警,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4. 要有安全保卫方案,财务人员要知道方案内容。

5. 过夜滞留现金,不得超过银行限额,如超过2000元时,虚设专人看守。

6. 工作期间,现金、票证等摆放位置与隔离台(柜)留有安全距离,离开工作岗位时,要将现金票证等存入保险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财务。

7. 现金、支票、支票用印章、支票密码、有价证券等必须存放保险柜中。支票、支票用印章、支票密码要分开存放。

8. 保险柜要专人使用,钥匙随身携带。必须使用保险号,换人时必须调整保险号。

9. 严禁将私人现金、票证、贵重物品存入保险柜。

10.取送现金要专车专人护送,并使用防抢电击箱。

11.下班时,要关闭灯具、锁好门窗,开启保险柜和财务自动报警装置。

(二)财务部管理治安防范标准

1. 有行政保卫部门与现金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安全保卫方案,有现金管理部门档案。

2. 现金管理人员应符合总公司下方的公交保发[1996]236号《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现金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条件。

3. 有与现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签订的《治安保卫责任书》。现金管理人员明确自己的安全保卫责任,严格执行各项保卫规定。

4. 安全保卫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5. 凡在本市银行开立帐户并领用银行转账支票的,须入2850查询服务网,工作人员熟悉使用方法,充分利用其功能加强支票查验工作。

6. 有行政保卫部门备案的过夜款现额标准,过夜款超过2000元时有专人看守。

7. 安装防盗门。二层楼(含)以下现金管理部门安装防糊窗、防护窗用钢筋直径大约10mm,钢筋横向间距小于15cm、纵向间距小于30cm。固定螺栓必须焊死或将螺栓砸铆。三层(含)楼以上窗防护设施视具体情况,由行政保卫部门酌定。

8. 安装防盗报警铃。报警铃开关为开关式,开关位置隐蔽、便于操作。报警铃灵敏有效。

9. 安装防盗报警器。探头无遮挡、报警器主机安装在有人值守的室内。报警器灵敏有效。

10. 报警电话贴于明显位置。工作人员会使用本部位的报警装置,知道报警电话和处置报警的基本方法。

11. 设置全封闭隔离台(柜),隔离门随开随锁。门锁安装安全牢固。

12. 在醒目位置设置“非本部人员严禁入内”标志,隔离台(柜)内无非工作人员。

13. 保险柜专人使用,柜中不存私人财物。保险柜钥匙专人保管、随身携带。使用保险号,随开随锁,换人时立即调整保险号。保险柜报警器灵敏有效。

14. 现金、支票及支票用印章、密码、有价证券等存放保险柜中。支票、支票用印章、支票密码分开存放、支票随用随填项目再盖章。

15.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现金票证等摆放位置与隔离台(柜)留有安全距离;离开工作岗位时,现金、票证等存入保险柜。

16. 取送现金超过2000元时二人同行,超过万元时有专车专人护送。

17. 有取送款安全保卫方案。取送款车司机、押运人员、取送款人员严格执行安全保卫方案。配有必要的警具、通讯器材,专用取送款车安装固定铁箱、配用箱锁、现金须入箱锁好。非专用取送款车配有防抢电击箱,电击箱电池电量充足,一人提箱、另一人掌握遥控器。

(三)保险柜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1. 保险柜要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治安防范制度,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2. 放置保险柜的房间要有防盗门、防护栏、报警装置。

3. 同财务人员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

4. 存放现金的最大限额要经银行核定,不准超额存放。

5. 保险柜在使用时,必须密码与钥匙并用,不得擅自停用密码,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锁入办公桌内。

6. 保险柜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7. 财务人员下班时,要锁好保险柜,开启报警装置,锁好门窗,带好钥匙。

二、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制度

1. 电工必须经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作业正式考核、发证后才能进入工作岗位,电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手册〉的规定,并依照饭店防火要求,进行各种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工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2. 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时,必须经专门电工按规定操作进行,设备增设、更新后必须经主管部门,专项负责人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电器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线路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设施、器材。

4. 所有电器设备和线路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情况必须立即修理或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

5. 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在未操作完或未正式使用之前,应设人看护,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设备的电源并悬挂“勿动”警示牌。

6. 使用电热器具,导线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绝缘要良好,并有合格的保险控制,必须设在可靠的阻燃基座上,使用时要有专人看管,用后断电。

三、空调维修的安全操作规程

(一)维修空调前应仔细检查维修场地的设施是否正常;

(二)维修工作开始之前应确保相关电源已经切断;

(三)需要登高作业时应设专人扶梯,并做好过往人员的安全保护和警示工作;

(四)顶棚维修工作的落足点应在房顶龙骨上,复杂维修时应先在龙骨上铺设木板溢确保维修工的人身安全;

(五)维修工作需要明火作业时应提前备好灭火器,从而保证施工场地的绝对安全;

(六)维修工应正确使用各种电动工具;

(七)工作完毕后维修工应立即将施工现场打扫干净整洁;

(八)如工作中发生意外险情,维修工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并同时保护好现场。

四、饭店开、关门制度

为加强本饭店规范化管理,维护饭店正常经营秩序,防范饭店治安、消防隐患的发生,特制定饭店开、关门管理制度。

1.饭店夜间值班由管理人员、保安巡逻组成,遇有重大政治活动,由饭店主要领导带班。

2.营业结束后,饭店由值班管值班人员、保安巡逻、室分别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

3.饭店营业时间根据各店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

4.员工进入时间为早   点   分。

5.饭店停止营业后,当日值班人员、保安人员负责巡察场内安全;对持货物出场的员工大门警卫要检查货物。

6.全部清场完毕,员工遇特殊情况需经值班人员批准方可入内。

7.饭店当班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对场内巡察,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断掉场内照明和动力设备电源。

8.每天夜间,值班人员对饭店内部及周围进行检查巡视(次数、时间),并填写夜间值班巡视检查记录。

9.饭店停止营业后,由保安当班负责人带队,逐一将饭店各部位大门锁好并确认无误;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当日值班负责人。保安负责人每天做好开、关门工作记录。

10.保安值班人员,饭店停止营业后严禁私自接待来访人员,遇有上访、办事人员到来,先问明来人事由,并立即通知值班负责人,由值班负责人负责接待。

11.饭店内房间应人走断电、锁门关窗,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

12.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不得无故空岗、脱岗,特殊情况需要调班的,自行调换后报主管领导。严禁酒后值班。

五、饭店值班制度

值班时间:根据各店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1.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无故脱岗,严肃值班纪律,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2. 负责接听、记录、转达、报告重要电话事项和公安、消防、检查机关、法院专项搜查的随时接待工作。

3. 负责饭店内营业厅、后厨的安全巡视,巡视时间:第一巡    ,第二巡     ,第三巡     。场外巡视时间:第一巡     ,第二巡次日早     。

4. 值班人员在值班当中遇有紧急事项,如遇暴雨、雷电、大雪、六级以上的大风,应加强对建筑物的巡视,发现险情马上采取措施有效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通报。

5. 值班人员在值班当中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立即采取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紧急抢险、救护,有效控制事件蔓延,并立即向上级和有关救援部门通报。

6. 值班人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禁止饮酒(含啤酒),禁止食用他人赠与的食物、饮料,禁止从事牌类、棋类活动,禁止接待本人家属和好友,禁止留宿外来人员。

7. 值班人员要有详细值班记录,认真阅读交接、遗留、托管事项,对重要的来电内容需登记来电时间、事由、来电人,对值班处理的事项逐一进行纪录。值班记录每周由经理阅一次,摘要上会。

8. 报警电话:警务110、火警119、救护120。

六、现金、票据、印鉴安全管理制度

(一)现金、票据、印鉴必须存放在财务(或符合财务条件的房间)的保险柜内,且票据、印鉴分柜存放,保险柜内的现金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若超过标准必须设专人看守。

(二)专人负责保险柜,钥匙随身携带,不能插在锁孔内或放在工作台面等明显处。并应按规定使用暗码锁,下班打乱。换人使用保险柜时须重新编号,发现锁坏应立即维修。

(三)主管转账、现金支票的人员不准预先将支票盖齐印鉴,且应随用随填写。

(四)去银行取送现金必须2人以上同行,5万元以上派专车,取送巨额现金,应提前通知物管部,并派遣尾随车,五人以上护送,行动前不向无关人员泄露。

(五)在取送款途中,如遇汽车被毁坏或其它事件,负责现金的人员不得参与和保管现金无关的事情,司机不准停车。做到人不离款包,车不走生路。

(六)饭店安全管理委员会应经常对现金、票据、印鉴的管理进行检查,财务部门要提供方便。

七、联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饭店安全保卫工作不出现问题,凡在饭店内租赁、联营的单位均需执行本规定。

(二)、联营单位应与饭店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设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使用电气、燃气等设备时,应执行饭店安全保卫制度,还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以免发生责任事故。

(四)员工在上岗前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在安全培训合格后,持本人近期照片(2张)、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安全生产小组进行登记备案。

(五)员工上班期间须接受安全生产小组、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检管理。

(六)发生违章,或出现隐患,店总经理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饭店制度进行处理。

八、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制度

(一)饭店重点部位包括:财务、安全生产小组、室、高、低压配电室、库房和地下空间。

(二)重点部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同时向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三)重点部位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入内。有参观、考察活动时,需经部门领导批准,并应有专人负责接待,内部人员介绍情况时应注意保密。

(四)制定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人,并镶嵌在镜框内,悬挂于明显位置。

(五)严禁会客、吸烟、代存私人物品,工作人员不得脱岗空岗、私自换班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班均应做好安全检查,并填写当班记录。

(六)有设备的重点部位,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且不得自行安装改造所有设备,并应经常检查设备情况,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七)交接班应说明本班次工作、设备情况,需要两班清点核对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交接。

(八)财务、库房必须设在符合要求的坚固房间内,安装防盗门、技防设备等防范设施,库房门应使用大型防撬挂锁。并应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功能良好。

(九)库房内不得使用电热器具、电器设备或作为修理及其它场所,不得设置办公桌和床铺。

(十)库房货物应分垛码放,留足通道,保证“五距”。且不应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使用,货物顶面与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米,溅水盘周围0.5米内不应堆放货物。

(十一)库房照明开关、电闸一律在库外安装,库内不得使用碘钨灯、日光灯和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准乱拉临时电线。

(十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严格杜绝一切火源。库内必须使用防爆灯,库存数量须严格控制到最低限度,破损的商品和包装应及时清理。

(十三)广播稿件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播放。

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确保饭店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环境。

(二)饭店防火工作由法人代表负全责,并确定店总经理主管,日常工作由安全生产小组负责。

(三)饭店设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规章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

(四)饭店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改造调整等工程,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须提前将书面申请方案报保卫部,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五)施工中申请方案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再行申报,审批后方可执行。凡施工与申请方案不符,须进行整改,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生事故的由申请部门负责。工程完成后,经物管部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在200平方米以上,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签定安全防火协议书,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

(八)凡在饭店动用明火,须提前到安全生产小组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并须在动火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营业时间严禁动用电气焊。

(九)新增电器设备和线路,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且须由安全生产小组或饭店领导进行消防审批和验收。其他人员不准擅自安装或拆改,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十)装修、装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施工后在验收审核中发现与申请方案不符,须进行整改,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生事故的由申请部门负责。

(十一)饭店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足够距离,主通道在2.4米以上,辅助通道在1.5米以上,消防通道、楼梯前室、消防隔离卷帘门下、安全出口两侧的一米范围内不准设置柜台、货架,不得堆放商品、物品等任何杂物,并保证畅通无阻。

(十二)进行各类活动或摆放(商品、柜台、货架)或悬挂宣传画及广告时,严禁遮挡覆盖或圈占消防器材、疏散标志、监控摄像头、红外探头和其它消防设施,严禁擅自拆除、动用、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各类消防设施。

(十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须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并限定存放数量,严禁将引燃物带入储存地点。

(十四)饭店内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电热器具、加热器具。

十、消防设施日常巡视检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176号令)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积极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任何形式的火灾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制度。

(一)饭店消防设备设施实行每日巡视检查,在工作(营业)期间内每隔两小时进行巡查一次。

(二)每日消防巡查应按时进行,巡查员根据事先规定的巡检内容逐一进行检查,不得漏查。

(三)消防设备巡查范围包括:消火栓、灭火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指示标志、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消防喷淋、消防手动报警器、配电室、消防疏散平台、稳压及喷淋泵房等。

(四)根据消防设备的不同类型、功能、设置区域进行详细的巡视检查,巡查内容包括:外观、部件、功能、运行、待机等情况。

(五)应设置巡视检查记录本,巡查员到达指定巡视区域后,根据发现情况和问题在记录本上做出详细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六)消防巡查实行人员轮流巡查制,即白班人员每班次两人轮流进行。

(七)根据部门制定的每日巡查表每天按时按次进行巡视检查,无特殊理由不得调换,若因病、事假需请假的,提前上报部室经理(领导)批准,安排其他人员替查。

(八)巡查员的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由部室经理(领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查、漏查、替查等情况根据相应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九)巡查员应本着“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进行消防巡查,对因麻痹大意、玩忽职守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及所造成人员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饭店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和饭店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首都交通秩序。

(二)机动车驾驶员须掌握安全驾驶技术,了解车辆性能,对车辆经常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做到文明驾驶,安全礼让,遵纪守法,杜绝违章。

(三)饭店机动车驾驶员,有责任签订饭店不同时期下发的安全保证书、

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参加饭店举办的各项交通安全活动。

(四)饭店机动车不得擅自交给非专职司机或无驾证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事故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五)非专职司机,不得擅自动用饭店车辆,否则,一切后果须由非专职司机本人承担。

(六)非专职司机因工作原因,需要驾驶公车时,必须经饭店领导同意。

(七)禁止酒后驾驶车辆

(八)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须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及饭店领导,逃逸者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并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外,饭店安全生产小组也将适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九)机动车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十)机动车应证照齐全,按时参加年检,因停驶修理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年检的,应提前到车管所办理缓检手续,凡属因工作失误造成年检损失的由驾驶员本人或责任人承担。

(十一)饭店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停放到指定停车场,决不允许擅其它区域等地过夜,否则,一旦丢失,驾驶员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十二)驾驶员每天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要认真检查车辆,确认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良好的机械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准带故障出车。

(十三)动用饭店车辆外出旅游的部门,必须报饭店主管领导批准、安全生产小组同意,方可出行。

(十四) 行人、骑车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遵守《行人、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凡发生违章行为,给饭店造成影响的,饭店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违章造成事故的,其后果由违章员工自负。

(十五)饭店员工应服从交通安全管理,对因违章不接受管理,给工作造成影响或给饭店造成不良后果的,将适情节予以处罚。

十二、发生各类案件、事故的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报告饭店各类案件、事故,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总结经验教训,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所指各类案件、事故包括:饭店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各类突发事件,内部安全防范、火灾、交通事故,以及员工因个人责任在饭店外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

(三)饭店发生各类案件、事故后,受害者、目击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饭店负责人。

(四)负责安全的部门根据案件、事故的情况性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或执法机关。

(五)对各类案件、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要及时续报。

(六)饭店任何员工、外来人员发现各类案件、事故均应报告。

(七)各类案件、事故现场的所在部门,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情况扩大。

(八)员工在饭店外发生各类案件、事故,除及时报案外,应向所在部门和店总经理报告。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各类案件、事故,不得破坏出事现场,并积极协助调查,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反之造成不良后果,应负相应责任和承担经济损失。

(十)部门或个人遇有群众报案时,应当认真接待并报告店总经理。

第十节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电开水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开水器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电开水器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前认真检查水节门是否完好,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二)在操作中如发现设备异常,有异味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向主管或安全生产小组汇报,安全生产小组应立即与维修班或厂家维修人员联系,维修后留底备查。

(三)电开水器上方严禁摆放各种物品。

(四)电源开关由专人管理。

二、应急照明设备定期检查制度

为保证饭店应急照明设备正常使用,确保饭店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饭店应急照明设备是出现紧急停电情况下,商户、(顾客)及员工疏散的必要照明设备,为保证其正常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

(二)应急照明设备巡检工作由饭店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执行,其它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应急照明设备进行操作。

(三)应急照明设备的巡检时间一般定在每月检查一次,检查人应按时进行查验不得无故延期或停检。

(四)应急照明设备检查范围是饭店内消防通道的应急照明灯及各安全出口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五)应急照明设备正常标准根据有关法规要求执行。其标准为应急照明灯在出现停电的情况下连续照明时间不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六)如检查过程中发现应急照明设备损坏或照明时间或亮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检查人员应及时通知饭店安全生产小组,并根据指示及时更换损坏或达不到标准的照明设备。

(七)因查验应急照明设备需在停电的情况下进行,为保证饭店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查验时间应定于巡检当日晚上工作(营业)结束后,待清场完毕后进行,不得在日间进行巡检。

(八)每次检查结束后,巡检人应根据巡检情况认真填写“应急照明设备定期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生产小组领导。

(九)应急照明设备定期检查小组成员

组长:

组员:

三、配电箱控制开关定期检查制度

为保证饭店电路设备设施正常使用,防止发生火灾等事故,确保饭店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五大行业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饭店各通道配电箱、电源插座应保证其正常使用,防止发生火灾等事故,饭店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二)配电箱控制开关巡检周期为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日巡查中进行抽检。

(三)配电箱控制开关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漏电开关动作是否正常。

2.配电箱内线路连接是否牢固。

3.开关、电度计量表下口接点是否牢固,有无过载现象。

4.地线与配电箱的连接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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